【河北保定】│ 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评价指标和工作要求最新通知 |
发布时间:2022-03-01 11:19:14 |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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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评价指标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住建厅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建节科〔2021〕3号)文件精神及省住建厅2022年装配式建筑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有效推动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自2022年起,中心城区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以上,其他县(市)、白沟新城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6%以上,并逐年递增。到2025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到“十四五”末基本建成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数字化应用为主要特征的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体系。以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带动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由规模化向高质量发展,力争到2025年,培育具有智慧建造能力的龙头企业5~10家,建成建筑产业现代化全产业链示范基地3~5个,产业规模到2千亿以上,在保定打造京雄保一体化协同发展中的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聚集区。 (二)实施范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全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新建公共建筑原则上应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新建工业用地上的厂房、仓库应采用装配式建筑;中心城区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新建商品房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比例不低于总建筑(含地下)面积的50%,涿州市、高碑店市、安国市和白沟新城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新建商品房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比例不低于总建筑(含地下)面积的40%,其他县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新建商品房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比例不低于总建筑(含地下)面积的30%,并应首先建设装配式建筑。在上述实施范围内,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项目的构筑物和配套附属设施(垃圾房、配电房等)除外。 (三)评价指标。我市装配式建筑应符合国家及河北省的相关标准,装配率应满足《河北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全面开展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工作,鼓励装配式建筑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对特殊类建筑以及确因技术条件限制等原因,无法满足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设计完成前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由住建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经专家论证认定项目确实无法满足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的,可以适当降低装配率要求或采用其他建造方式。(一)强化装配式建筑用地、规划各环节落实。本通知明确实施范围内的项目,应当将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装配率要求在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方案中予以明确,并落实到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土地划拨决定书中。(二)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培育装配式建筑开发、设计、施工及部品部件生产龙头企业,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或基地建设,促进产能合理布局,保障产能供需平衡。(三)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的通知》(保住建发〔2021〕406号)。各县(市、区)住建局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监督管理,从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装配式建筑项目按规定实施。所属装配式建筑管理机构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装配率监督;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针对装配式建筑工程特点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督。对出具同意建设装配式建筑函的项目,各县(市、区)住建局要建立台账,跟进项目手续办理进度,核实享受建筑面积奖励情况,督促项目及时申请市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专家评审。(四)落实好月报表和季统计制度。自2022年1月起,装配式建筑占比按照建筑总面积占比统计,不再以地上建筑面积占比统计。请各县(市、区)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会同自然资源规划和行政审批部门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统计报表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于每月20日前报送当月装配式建筑占比报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报送本季度统计报表,所有报表必须加盖当地住建部门公章。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抄送:保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定市行政审批局 | 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2月11日印发 |
来源: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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