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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市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1-19 09:54:43 | 浏览次数:

2021年12月9日,为规范和加强石家庄市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石家庄市住建局、石家庄市财政局印发了《石家庄市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全文如下:

石家庄市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冀政 〔2014〕76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 (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 〔2018〕 25号)和 《石家庄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进建筑节能和建设科技发展的专项资金,旨在通过补助示范项目和生产线对全市城乡建设起到引导和激励作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财政局、市住建局负责围绕住建部、河北省住建厅行业政策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及绩效组织工作。市住建部门负责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补助额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及绩效组织工作。县(市、区)住建部门是本级专项资金监督使用的主体,直接监督资金使用,并对使用结果负责;对资金需求计划和项目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负责所辖行政区域补助项目的申报、指导服务、监督检查;按照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后评估工作;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补助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包括∶高星级绿色建筑项目、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项目、装配式建造方式和其他符合建筑节能发展政策的项目。

第七条 高星级绿色建筑项目

补助范围∶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3(J)/T113-2015),在 2020年(含)以后获得二星级、三星级运行标识的绿色建筑项目;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或《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3(J)/T8352-2020)通过预评价或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项目。绿色建筑项目应符合住建部、河北省住建厅相关政策规定。

补助条件∶项目手续齐全,通过预评价或获得相应评价标识的项目。

补助标准:通过预评价的二星级绿色建筑项目,每平方米补助5元,单个项目(以立项批准文件为准,下同)不超过 20万元;通过预评价的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每平方米补助 10元,单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

获得二星级运行标识或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项目,每平方米补助 10元,单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获得三星级运行标识或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项目,每平方米补助 20 元,单个项目不超过80万元。

第八条 被动式超低 能耗建筑项目

补助范围∶达到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技术标准的项目。补助条件;项目手续齐全,无擅自设计变更,已竣工并通过市级专家评审会施工评价的项目。

补助标准:2020 年底前开工建设的(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间为准,下同),补助标准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规〔2018〕 3号)文件执行;2021年1月1 日以后开工建设的,每平方米被动区域面积补助 50元,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装配式建造方式

(一)生产线

补助范围:具备生产墙体、楼板、楼梯、阳台、柱、梁等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部品部件能力的生产线。

补助条件:安装调试完成并通过专家认定。

补助标准:单条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线年设计产能在 2万立方米(含)以上4 万立方米以下的,补助 30万元;单条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线年设计产能在4万立方米(含) 以上的,补助40 万元

(二)装配式建筑项目

补助范围∶达到装配式建筑标准的城镇商品住宅项目。

补助条件:项目手续齐全,无擅自设计变更,通过市级专家评审会竣工阶段评价的项目。

补助标准∶2020年底前开工建设的,补助标准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石政规〔2018〕5号)文件执行;2021 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且地上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单个项目补助50万元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向辖区住建部门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辖区住建部门对申报资料核查无误后,报市住建局审核确定项目补助额度。

第十一条 同一项目获得上级同类补助的,不得再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同一项目不得申报高星级绿色建筑项目、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项目、装配式建造方式中两个及以上类型的专项资金,避免出现重复申报和补助。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制作封面和目录,按A4尺寸装订成册);

(一)高星级绿色建筑项目

1. 项目手续及证照(不动产权证书、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2. 项目申报承诺书、资金申请书、资金使用承诺书、法人授权委托书等;

3.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

4.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自评估报告及打分表、专家评审意见等。

(二)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项目

1. 项目手续及证照(不动产权证书、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2. 项目申报承诺书、资金申请书、资金使用承诺书、法人授权委托书等;

3. 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专项技术方案、专家评审意见等。

(三)装配式建造方式

1.生产线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资金使用承诺书、企业和生产线概况、购买合同和发票、生产厂家说明书、安装和使用情况、专家认定意见等;

(2)项目申报承诺书、资金申请书、资金使用承诺书、法人授权委托书等。

2.装配式建筑项目

(1)项目手续及证照(不动产权证书、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2)项目申报承诺书、资金申请书、资金使用承诺书、法人授权委托书等;

(3)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等。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县(市、区)住建部门要认真核实项目情况,加强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示范项目档案,对申报单位弄虚作假、存在违规行为或擅自设计变更的,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记入诚信系统,专项资金拨付到位的,资金要收回。

第十四条 县(市、区)住建部 门应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认真核查相关资料,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年度专项资金总额不超过年度预算总额,符合申报条件项目的专项资金超过财政年度预算总额的,年度专项资金总量不再增加,并统一适当降低调整项目补助标准。

第十六条 市住建部门根据项目开展情况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据此设定量化、可考核的绩效指标。县级住建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积极配合开展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县(市、区)住建部门对补助项目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资金使用单位依规接受纪检、审计、财政部门及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规定,骗取、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延期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管有关县(市、区),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石住建办〔2017〕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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