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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装配式备案价可上浮20%,秦皇岛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1-12-15 09:44:59 | 浏览次数:

关于征求《秦皇岛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修订)》修改意见的公告

全文发布

现公布《秦皇岛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5日。欢迎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通讯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路79号住建大厦

电子邮箱:qhdqghjzjn@163.com

联系人:陈卓  联系电话:0335-3612109。

附件1:《秦皇岛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5日

秦皇岛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动绿色城市建设,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建设、改造、运营、拆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安全、健康、适用、宜居和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第四条 【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绿色建筑的发展,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本市绿色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并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情况列为综合考核评价指标,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和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体系,按年度对相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进行考核。
县区政府(管委)应当加强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保障机制建设,完善组织架构,建立发展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绿色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推进绿色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一)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
 (二)制定全市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政策和年度实施计划;
(三)全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推进绿色建筑运营评估;
(五)建筑拆除报废的指导。
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工信、行政审批、机关事务管理、金融、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诚信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绿色建筑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健全绿色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将绿色建筑从业主体及其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七条  【绿色建筑星级要求】
全市行政区域内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一)城镇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地上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昌黎县、卢龙县、青龙县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海港区、北戴河区、山海关区、抚宁区、市开发区、北戴河新区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应当按照不低于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二)近零能耗建筑、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单宗用地100亩以上、建筑面积大于2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优先鼓励近零能耗建筑和周边配套设施齐全的新建建筑按照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海港区、北戴河新区和秦皇岛开发区作为重点发展区域,开展二星级绿色建筑规模化和集中连片示范,积极推进三星级绿色建筑建设,全面实现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
鼓励农村个人自建住宅等新建建筑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第八条  【装配式建造要求】
全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投资配建、政府回购独立成栋和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含限价房)、政府投资或为主的项目、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全部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公共建筑应当采用钢结构建筑;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商品房开发项目应当按照年度目标落实装配式建筑建设比例要求;市政桥梁、公交站点等适宜的新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地下管廊项目应当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工业厂房、仓储设施原则上全面采用钢结构。鼓励新建返迁安置房项目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
第九条  【近零能耗建筑建设要求】
单宗土地面积达到100亩的出让、划拨居住建筑地块或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项目,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应当建设不低于10%的近零能耗建筑;在城市新区、功能园区等区域规划建设中,突出绿色发展新理念,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建设绿色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应当达到30%以上;高星级绿色建筑、无市政热源的建筑、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办公、学校等公共建筑和集中建设的公租房、专家公寓、人才公寓等居住建筑,原则上按照近零能耗建筑标准规划、建设和运行。
第十条  【可再生能源应用要求】
新建城镇居住建筑18层以下和18层以上的逆向18层;学校、医院、宾馆、商场、酒店、养老院、浴池、游泳馆以及有生活热水需求的新建城镇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在无市政热力管网的区域和近零能耗建筑等建设中,应当采用太阳能、空气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供热制冷。新建公共建筑在规划设计阶段应当加强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的论证,至少选择一种可再生能源技术进行应用。
第十一条  【全装修要求】
全市行政区域内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下列新建住宅,应当全装修成品交房:
(一)高于最低等级的绿色建筑;
(二)装配式建筑;
(三)近零能耗建筑。
鼓励采用装配化装修技术,促进全装修建筑整体质量提升。
第十二条  【能耗监测要求】
新建政府办公建筑及单体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进行能耗监测系统的设计、安装。鼓励和支持既有政府办公建筑及单体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实施建筑能耗监测。
第十三条  【绿色建材与资源循环利用要求】
在政府采购工程中推广可循环可利用建材、高强度高耐久建材、绿色部品部件、绿色装饰装修材料、节水节能建材等绿色建材产品。鼓励商业开发项目建设中优先选用绿色建材,提高绿色建材应用占比,加快绿色建材和绿色建筑产业化融合发展。
第十四条  【绿色建造要求】
鼓励新建建筑实施绿色建造,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工程策划、设计、施工、交付的建造全过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创新,采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排放、提高效率、保障品质的建造方式,充分体现绿色化、工业化、信息化、集约化和产业化。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规划与土地出让】
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征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关于绿色建筑星级、装配式建筑建造、全装修住宅、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近零能耗建筑等绿色建筑要求的意见;在土地供应阶段,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核定规划条件决定书。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
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时,应当执行建设工程的绿色建筑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编制绿色建筑专篇,对拟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投入和节能减排效果进行分析,并落实建设经费。
第十七条  【设计与审图】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要求和标准规范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包含符合相应设计深度要求的绿色建筑专篇。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技术审查要求,对绿色建筑内容进行审核,对达不到绿色建筑要求的项目,不予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经审查通过的绿色建筑相关设计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审查。
第十八条  【施工与监理】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编制绿色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绿色建筑相关设计,并配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的绿色建筑技术措施和设备进行查验。
监理单位应当对绿色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编制绿色建筑监理细则,加强对绿色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开展绿色建筑专项验收,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本市全装修住宅工程实施分户验收制度,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在竣工备案前完成能耗监测装置安装,与相应的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联网,并实现与建筑智能化系统的数据对接。
第二十条 【住宅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
新建住宅建筑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以下绿色建筑内容,并配合购房人做好相关指标查验:
(一)绿色建筑星级、关键技术指标和维护要求;
(二)装配式建筑装配率或预制率、维护要求;
(三)近零能耗建筑专项使用说明书,应包含节能技术指标、房屋平面图并注明气密层位置、门窗及设备使用维护说明、注意事项等;
(四)全装修住宅采用的主要设备和材料的品牌、型号;
(五)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能源综合利用量、相关设施设备的品牌、型号、使用方法和维护要求。
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里应当包括绿色建筑设备材料的保修责任和保修期限。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住宅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中是否载有绿色建筑上述相关信息进行确认。
第二十一条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绿色建筑要求实施情况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咨询单位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建设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绿色建筑信息平台。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本地区绿色建筑信息,并将绿色建筑信息归集到市绿色建筑信息平台,供相关服务部门共享。
第二十二条 【专家评价】
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高星级绿色建筑、近零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实行专家评价制度。
项目施工图审查前,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设计评价,设计评价不合格的,责令相关责任主体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评价。
项目竣工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评审专家进行施工评价,施工评价不合格的,责令相关责任主体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评价。
二次施工评价仍不合格的项目,取消已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收回补助资金;
(二)原奖励建筑面积部分由市政府无偿收回。建设单位的违约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责任主体】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负责绿色建筑运行和维护,保障绿色建筑技术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运维服务合同】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负责建筑运维的,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符合绿色建筑特点的物业管理内容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管理制度】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绿色建筑专项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机制。配置专业技术人员,对统一设计安装的绿色建筑相关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规范运行。
第二十六条  【运营要求】
绿色建筑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节能、节水、绿化、垃圾处理、室内外环境维护等管理制度完备;
(二)节能、节水和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系统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维护维修外墙、外窗等建筑围护结构以及有关设施设备;
(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排放达标;
(五)规范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七条  【能耗监测】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会同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进行监测、维护,保证能耗监测系统正常运行。鼓励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数据进行分析应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维护市级建筑能耗监测平台,保障平台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能耗统计】
公共建筑运行责任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本市相关规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建筑能耗、水耗统计资料。本市燃气、电力和供水企业应当实施燃气、电力和供水消耗数据采集统计工作,并将统计结果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改造】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各县区政府(管委)根据实际情况,协同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专项工作,有序推进既有民用建筑绿色改造。
第三十条  【拆除】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建筑拆除报废的指导工作。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物,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不得拆除。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提前拆除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标识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定义】
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标牌由申请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式样自行制作。
第三十二条 【认定与授予】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授予工作,负责二、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推荐工作。市绿色建筑发展中心承担绿色建筑标识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申报单位】
享受省级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的近零能耗建筑、三星级绿色建筑应当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鼓励其他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申报绿色建筑标识。
申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
第三十四条  【申报条件】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相关国家或河北省地方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
(二)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十五条  【运行管理】
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六条 【问题整改】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超过2年:
(一)项目低于已认定绿色建筑星级;
(二)项目主要性能低于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指标;
(三)利用绿色建筑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四)连续两年以上不如实上报主要指标数据。
第三十七条  【标识撤销】
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由标识授予单位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标牌和证书:
(一)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二)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八条  【财政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活动:
(一)研发和推广与绿色建筑相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服务;
(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近零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既有建筑绿色改造、住宅全装修等示范项目建设;
(三)农村自建装配式住宅;
(四)绿色建筑产业园区、基地建设,绿色生态城区、绿色社区建设;
(五)支持绿色金融供给、产品服务创新;
(六)宣传培训、标准制定、统计监测和运营评估。
第三十九条  【容积率奖励政策】
对于符合近零能耗建设标准的建筑,按其建设近零能耗建筑地上面积的9%不计入项目容积率予以奖励。奖励的面积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土地价款。
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的商品房建筑,在办理规划审批验收时,对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项目,按其地上建筑面积3%给予奖励,不计入项目容积率;对达到评价等级A级以上的项目,按其地上建筑面积4%给予奖励,不计入项目容积率。奖励的可不计入容积率面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及城市配套费用。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房地产预售时,奖励面积部分应明确为具体的户型、位置、面积,该部分面积不纳入预售范围。
第四十条  【售房&购房奖励政策】
装配式建筑在办理商品房价格备案时,指导价格可适当上浮,比例不超过20%。
购买近零能耗商品住宅、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商品住宅,可不受区域性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限制。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高于最低等级绿色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的自住住房,可贷额度在不超过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且符合国家关于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政策的情况下上浮15%;同时公积金贷款申请人还款能力应符合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
第四十一条  【绿色金融】
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绿色建筑与绿色金融协同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在绿色建筑项目的全寿命期内,提供绿色建筑质量保证保险、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发展基金、碳金融等服务,为绿色建筑产业拓宽融资渠道,强化风险控制。支持和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符合绿色建筑企业和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优化授信审批流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绿色建筑企业和项目加大支持力度,降低绿色信贷成本,对绿色建筑企业适当提高建设用地贷款抵押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通用条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办公建筑和用于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交通等其他用途的公共建筑。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用途的建筑。
第四十四条  【级别释疑】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级在内。
第四十五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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